主办方:中国酒店产业综合服务平台
时 间:2025-04-05 19:52:51
地 点:北京
[18] [19] 金可可:《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
[45]如此,城市规划正当性将由民主机制加以证成。从标准的制定目的来看,它不承担不确定的多元利益平衡的功能,而是提供至关重要的利益的保护基准。
关于日照标准,前述典型案例中适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则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规定有Ⅴ、Ⅵ气候区冬至日日照时数应大于一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制度方面的发展,首先从程序方面展开。念泗三村28幢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13]是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发布的关于规划许可侵犯相邻权益争议的唯一案例,该案判决可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态度的表达。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制度,还是行政行为的第三人效力制度从司法过程延伸到了行政过程,都未能有效缩减城市空间利益分配上的正当性赤字,这就提出了城市规划的正当程序建设,特别是公众参与程序制度的建设问题。其实,行政行为的第三人效力制度和理论,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这类行政行为时,要对公共利益和多元利益予以全面、公正权衡,这就允许行政机关出于有利于他人利益的考虑缩减某些利益。
其中,总平面图中应标注以下内容:(1)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对于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侵害问题,需要考虑遭到第三人反对的决定可能违反了保护第三人的规范,这就需要考虑规范的保护目的问题,它讨论的是对相关第三人的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正应了那句老话,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出就不难。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以及该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省级统筹等4项改革任务在内的改革方案并选择6个省市作为改革试点:各省市政法委又以此为据牵头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并选择试点单位推行。而且,这个思路也容易说服本地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对后者来说,适当增加一些投入,解决部分司法人员待遇,比增加编制,要容易许多。实际上,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跨行政区划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
其背景是,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将地方与基层国家机关推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司法机关作为化解纠纷的专门机关自然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事实上,摸着石头过河的地方实践,也为顶层设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不过,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近10年左右的时间里,全国性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该《决定》提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人财物省级统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司法改革任务。为此,该院至迟于2011年就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始了包括合议制(审判长负责的团队制)、员额制、司法文书制作、待遇分配制等内容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经过与组织、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的协商洽谈,至少在与待遇密切挂钩的法官职级确定与增量经费两个方面获得了支持,提高了一线法官的待遇,部分具有法官身份的法院领导主动要求转为法官身份,放弃领导岗位。
因此,在落实过程中,必然重点考虑如何实现中央意图,中央也必然要求各地要在自己所框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改革。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2月16日,审理范围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所有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都是本地在压力之下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单位之一。
为当事人提供办理起诉事项的便利手续与方便群众诉讼、引导群众诉讼是不同的问题。但是,当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决定形成并下达后,各地或许会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如果中央没有自上而下全力以赴地推动司法改革,不少地方即使出于免除自身维稳责任的心理,也会尝试推动改革。要求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活力。
于地方层面而言,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会使当前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再次无功而返。地方司法机关自己要求进行的改革,通常会瞻前顾后,照顾好上下左右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属于个人自治范围。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探索,为顶层设计提供源头活水②明确认为案多人少问题存在的研究,例如: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相关的学术讨论,参见王斐:‘彭水诗案与言论自由的边际,载《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
最引人注目的,是先前交警部门纠纷处置功能的明显弱化。透过案多人少观察中国治道变革,看似把问题投向了一个更为模糊的大背景之下,让人产生无从下手的困顿之感——毕竟,治道变革并不对应着唾手可得、立竿见影的对策性举措,甚至本文将问题归于政治过程不畅这一命题,也很难说能够获得足够的实证证据支持——它只是一个大概率可能。
3.中国法院不但受案件增加之累,而且面临沉重的功能负担,例如维稳等非司法功能的嵌入,既大量占用法官工作精力,也使得许多个案处理难度加大,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等引起的纠纷和集团诉讼案件大量存在,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另据朱景文教授对外国经验的研究,随着社会的稳定,从失范走向规范,诉讼增长率会降低。
现代分权学说的核心关注,即在于防止权力交叉引发的功能紊乱。诉讼救济与政治机制不能相互替代,否则会导致二者功能紊乱,造成司法过程与政治过程的双重失灵。
这样来看,无论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执政者角度而言,纠纷和矛盾交由司法过程处理会更加便利而且安全。一种以权利冲突的形式对几乎所有社会争论进行统驭的趋势妨碍了相互妥协、相互理解的达成以及共识基础的发现[8]。实际情况是,国际比较显示,我国法官数量和人均处理案件量状况并不糟糕,人少的根源是政治性的:法院沉重的非司法负担、内部分工的结构性失衡,等等。这部表面上看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其出台至少有两方面的政治背景:第一,由于公共权力未受有效监控而大量存在政府侵害财产权引发的社会关注。
三、便民措施的采用? 诸多司法便民措施的采用,降低了诉讼成本,常被视为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便民措施涉及的当事人,具有同样的社会学特征:属于弱势群体。
[17]陈柏峰:群体性涉法闹访及其法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还可参见高绍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5期。
因此,现有的以增加法院人财物供给和改善法院内部管理方式为方向的改革,可能是相当不足的,它只是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执行案件立案时,一律不预收执行费。
截至6月30日,广东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 767件,同比增加了24 338件,增幅达157.7%。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缓交诉讼费。马长山:公共议题下的权力‘抵抗逻辑——‘彭水诗案中舆论监督与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分析,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实际情况如何? 2008年1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案件增长功不可没。
(30)这一状况一直延续至今。[9]欧阳若涛: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司法改革中的当代意蕴,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009年为464 703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8.0%。以增加人财物供给和优化内部管理体制为路径的司法改革设计是有局限的。
对诉讼的强烈依赖激励了一些当事人对司法的机会主义利用。到2007年年底,全国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受理数达472万多件,比前一年增长近8%。
先秦哲学还通过对待观点来阐述事物变化的根源和规律。...
由于良知是落实于心之应事接物上的,故良知又是具体的,是抽象与具体的统一。...